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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洛学院校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6-01 09:08  

商院[2016]47号

校内各单位:

《商洛学院校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2016年5月20日院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洛学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商洛学院校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商洛学院章程,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友工作,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洛学院成立校友总会,按照商洛学院章程和校友会章程负责学校校友工作。

第三条校友工作坚持“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宗旨,以感情为纽带,以沟通为基础,以合作为前提,以服务为手段,广泛联络校友,整合校友资源,支持与鼓励校友建功立业,积极引导校友为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形成学校关心校友、校友心系母校、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提高对校友工作的认识,重视、关心和支持校友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商洛学院各校友工作机构均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按照校友会章程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商洛学院校友的名义从事违背法律的活动,不得损害学校以及校友的利益和声誉。

第二章 校 友

第六条下列人员是商洛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商洛地区“五、七” 师范学院、陕西师范大学商洛专修科、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商洛农业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商洛地区“五、七” 师范学院、陕西师范大学商洛专修科、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商洛农业学校工作过的学校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聘请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授予校友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条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第八条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三章 校友工作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商洛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秘书处设在校友工作处,负责学校校友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在校内二级学院设立校友分会,负责本学院校友工作;本着校友自愿原则在校外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地方校友联络处。

第十一条校友分会和校友联络处在校友总会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商洛学院校友总会秘书处是商洛学院校友工作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校友工作网络、校友通讯录和校友工作制度;

(二)接待校友来访、来电、来函,为校友办实事,做好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三)按校友总会章程筹办和召开校友各类会议;走访校友,组织校友返校,开展纪念活动;

(四)负责校友分会和校友联络处的建设和联络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其组织的重大活动;

(五)负责校友网站和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建设和更新校友数据库:采访和宣传优秀校友事迹,挖掘整理各类史料,做好刊物《校友》的编印和发行工作;

(六)利用校友资源举办“校友论坛”,以优秀校友的事迹对在校学生开展思想教育;

(七)组织校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研究,做好校友基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对杰出校友、校友工作进行考评和提出奖励意见并实施奖励。

第四章 二级学院校友分会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总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学院的校友联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校友联络,收集、整理本院校友信息,编制二级学院校友通讯录,建立校友数据库;

(二)向校友工作处推荐杰出校友和优秀校友,做好本院校友回访工作;

(三)挖掘和反映校友新动态,向校友工作处提供优秀校友事迹、组织校友向校友期刊供稿;

(四)积极组织校友开展活动,接待校友返校;举办“校友论坛”,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优秀校友报告会。

第五章地方校友联络处

第十四条地方校友联络处是学校校友工作的重要分支机构,是由校友按照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设立的校友联络机构。地方校友联络处设总召集人、召集人、总联络人、联络人等。

第十五条国内各省市成立的校友联络处,以“商洛学院(行业、届别)+地域名+校友联络处”命名。

第十六条地方校友联络处的工作由总召集人负责,总联络人负责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联络,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沟通联系;

(二)收集、整理本联络处校友信息,编制校友通讯录,并向学校推荐杰出、优秀校友;

(三)反映校友新动态,向母校提供优秀校友事迹,组织校友向《校友》期刊供稿;

(四)多渠道联络校友,开发、整合校友资源,实现校友与学校资源共享,互助互利;

(五)积极组织开展校友活动,及时向母校反馈活动信息,推动校友工作持续发展;

第六章 校友捐赠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校友自愿为学校捐赠资金和物品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友基金会,接受校友捐赠。校友工作处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校友基金会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和管理捐赠基金,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友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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